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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生虫病所实验室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实验室人员的管理,明确实验室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提高实验室工作质量,保障实验室工作的科学、安全和实验室人员的健康,依据相关法规、国家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本所实验室工作的所有实验人员。
一、组织管理
(一)在所生物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科技业务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分工协作,负责实验室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科技业务处负责协调组织实验室人员的上岗培训,人力资源处负责审查上岗资格。
(三)保卫处负责实验室人员消防安全方面的培训。
(四)室主任负责定期对实验室人员基本知识、操作技能、生物安全进行考核与评价。
(五)各相关部门生物安全员负责协助科技业务处对新进人员进行科室内部的生物安全培训,并请做好培训记录。培训结束后组织新进人员完成科技业务处下发的《生物安全考试试题》及《实验室入室申请表》。
二、实验室人员的职责
(一)实验室负责人职责
1.根据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要求,组织和实施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保证实验室运行的安全和实验室工作质量的准确可靠。
2.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对培训的结果进行考核,包括实验室安全知识和操作技术考核,以决定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控制区域工作的资格。
3.定期检查实验室装备各项技术参数,组织对实验室装备的常规保养。
4.在实验室内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决定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负责向上级报告。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
1.在实验室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严格执行国家、中心和本单位的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从事高致病性实验的工作人员,实行自我监测和报告,定期体检。
4.实验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负责人报告,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三、实验室人员培训、考核
(一)科技业务处和保卫处组织人员培训,分为集中培训和专项培训,集中培训通用知识技能;实验室负责人组织本实验室人员专项知识技能培训。加强对新进实验室的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和原有实验室人员的重点培训。
(二)实验室人员的通用知识技能培训,主要为实验室工作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保证实验室人员建立规范的标准的操作行为和安全意识,每一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此项培训,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传染病防治、生物安全的法律、法规、条例。
2.卫生部、中心和本所实验室工作规章制度。
3.实验室基本操作标准、规范。
4.实验室生物安全和个人防护的相关规定。
5.实验室应急预案。
6.实验室清洁及消毒方法。
(三)实验室人员专项知识技能培训,主要是针对不同的专业特点,对重点岗位、重点部位工作人员开展特殊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生物安全实验室工作的特殊要求。
2.毒菌虫种及其产物等的收集、保藏、运输、使用和销毁的要求。
3.化学危险品的使用、保藏和销毁的要求。
4.生物安全知识和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培训。
5.特殊实验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四)根据工作需要对实验室人员进行通用和专项知识技能考核,包括口试、笔试与实际操作。
(五)科技业务处和保卫处组织新进职工专项培训,实验室负责对临时进修学习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实验室培训记录。
四、实验室人员准入
(一)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才可获得准入资格。
1.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态度认真、科学严谨。
2.通过实验室通用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3.熟悉生物安全法规和标准。
4.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能够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范。
5.经过生物安全培训,掌握实验室安全原理、生物安全操作和防护技能,考核合格。
6.掌握实验室装备、设备技术参数和操作规范。
7.熟记紧急情况下的正确应对应急处理措施。
8.身体健康,同意签订消防及生物安全责任书。
9.取得科技业务处发放的本所生物安全培训证书。
10.必须经过OA领导批准后,方可填写《实验室入室申请表》。
11.准入办理需提交:《实验室入室申请表》(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和生物安全员签字同意,获得科技业务处、所领导审批同意)、OA处理意见页、实验室安全培训记录以及准入证电子版。
12.符合条件核发准入证的人员在实验室开展工作期间必须严格佩戴准入证上岗。
(二)实验室负责人必须达到以下要求,才可获得准入资格
1.副高职称或相当以上资历。
2.具有在类似实验室实际工作5年以上的经验。
3.对所操作的实验室病原有全面、完整的了解。
五、实验室人员健康管理
(一)建立实验室人员健康档案,定期体检。
(二)所有从事病原体实验室工作人员在进入实验室前要定期健康体检,保留血样。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预防服药或疫苗接种。
(三)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体实验人员建立健康保险等相关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验室人员必须在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
(五)从事病原生物实验工作人员出现可疑症状体征时应及时向室主任报告,室主任向科技业务处和所领导报告,并立即停止有关实验人员的工作,进行必要的观察和诊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