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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生虫病所实验室危险性废物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防止有毒有害实验材料的危害,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保护环境,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试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后勤服务处指定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危险性废物管理人”,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安排危险性废物收集和联络的工作。科技业务处监督实施情况。
二、各相关部门必须将所有的危险性废物存放在规定的容器内,在盛装废物前,应当对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盛装的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同时,须完整地标示废物产生部门、实验人员、产生日期、是否消毒、消毒方法及废物内容。不执行相关规定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动物尸体在送暂存处前,请仔细检查,严禁将除动物尸体以外的利器、废弃管等废物混送动物暂存处;动物尸体使用专用的防渗漏的塑料袋装盛,张贴标签,完整标示动物数量、部门、实验人员、日期、是否消毒及消毒方法。在盛装动物尸体前,应当对包装物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四、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五、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等不得取出。
六、后勤服务处负责对各类污染性废物进行残登记,并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常规清洁和消毒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