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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规定

为规范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根据中心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部门为所科技业务处。
第二条  接受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导师应具备中心批准的相应的导师资格。
第三条  接受联合培养研究生可采取单位和个人联系相结合的方式,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科技业务处提出申请。
第四条 科技业务处根据本所具体情况确定当年接收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名额。每年6-7月份受理各科室或个人申请,8月份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会审或部分委员书面审定)当年联合培养研究生计划。
第五条 申请来所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必须是读完学位课程的硕士生或博士生,双方导师确认其能够承担科研工作。
第六条 申请来所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个人简历、基础课成绩单、对方导师的推荐书、三级以上医院的体检报告。
第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本所的培养期限最长为2年,硕博连读生为4年。
第八条 经批准的联合培养研究生来所之前,必须与选派单位的导师、本所导师和联合培养研究生三方签订联合培养博、硕士研究生协议书(一式四份, 见附件)及《联合培养研究生申请表》(一份),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加盖双方培养单位公章。
第九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题目由双方导师协商确定。论文发表时,论文作者、通讯作者及其他作者顺序将根据课题内容、课题来源、课题经费等要素由双方导师协商确定。单位属名顺序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在本所工作期间和利用本所资源所获得的成果或专利其所有权,均属本所。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以及毕业派遣由选派单位负责。
第十条 选派单位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费、医疗保障和有关生活费用,本所导师应负责提供该生完成研究论文必要的研究条件及每月适当的生活补助,暂定为硕士600元/月,博士800元/月。
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本所培养期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所提供住宿、午餐。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本所导师的课题经费中支付;做选派方课题时,全部费用由对方承担。
第十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业务培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管理主要由双方导师共同负责,双方应及时沟通学生的学习、工作及思想情况。如遇到特殊情况,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导师和科室负责人有责任督促联合培养研究生遵守本所规章制度,导师必须负责对联合培养研究生研究课题的指导,所在科室生物安全员对联合培养研究生进修实验室安全培训,并要求联合培养研究生参加8月所内举办的生物安全专题培训。
第十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进入实验室前,应进行实验室安全相关培训,考核合格后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联合培养研究生如违反有关规定,本所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导师和其本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科技业务处协助办理图书馆借书证、临时出入证等证件。
第十六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学习期满,必须向所在课题组移交全部原始实验记录和论文,导师签署意见。同时到科技业务处办理有关离所手续。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科技业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