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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寄生虫病原与媒介生物学重点实验室客座人员守则

1.        开放研究课题基金申请人在课题被批准后即成为卫生部寄生虫病原与媒介生物学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客座人员,在课题执行期间在重点实验室完成主要研究工作。
2.        客座人员入室时,应先到依托单位科技业务处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3.        客座人员必须经过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获得准入资格,签定知情同意书后方能进入生物安全实验室工作。
4.      客座人员应严格遵守重点实验室和依托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备。
5.      客座人员在本室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合作科研项目无关的活动。
6.      在执行研究计划中,客座人员不能随意更改计划。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经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调整计划。
7.      客座人员在进室开展课题研究中要准确无漏地认真记录所有研究数据,保存好原始资料和样品,课题结束后所有资料必须送交学术秘书处归档。
8.      课题结束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办理所使用、研制或保管的样品、生物材料和试剂等的交接手续,严禁将本室保存和研制的生物材料(虫、菌、毒种、细胞株、单抗、质粒、基因片段、重组蛋白等)未经允许携出实验室或私赠他人。如在其他单位使用这些样品或生物材料需得到本实验室的许可,惠赠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被惠赠方发表有关成果时须注明重点实验室名称。血液及其制品、病原与媒介生物在实验室之间的交换、传递,必须按国家和卫生部有关规定的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9.      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客座人员按季度、年度向重点实验室学术秘书处提交经开放研究课题负责人签字的工作报告。
10.   客座人员在执行课题计划期间,如回原单位需履行请、销假登记制度,其差旅费由原单位报销。外出办事或课题出差应履行请、销假制度或出差登记制度。
11.   客座人员来室工作期间,本室提供的住房仅限本人使用,不得留宿他人,并遵守公安部门有关规定。
12.   客座人员在课题结束回原单位前应交还各种借用物品,办理离室手续。
13.      客座人员发表文章前应先经实验室主任和科技业务处审查同意,并应在作者署名后冠以重点实验室名称或并列冠以重点实验室及其所在单位名称,注明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及课题编号,并将发表和已被录用论文的最终论文稿打印件和电子版文件交到本实验室学术秘书处,供编入实验室年报等使用。
14.      开放课题论文或成果原则上由重点实验室及开放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双方共享,其具体细节,由双方商定。
15.   如项目涉及保密内容,客座人员应与导师或项目合作者签订保密协议。
16.      本守则与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通知书一并发至客座研究人员,供参照执行。
                

卫生部寄生虫病原与媒介生物学重点实验室
2006年12月24日